也论物权法定原则——兼评我国《物权法》第5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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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本寒,陈英.也论物权法定原则——兼评我国《物权法》第5条之规定[J].法学评论,200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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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本寒 陈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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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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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物权与债权的二元划分是物权法定原则产生的前提条件,物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则是其存在的内在根源。公示制度是维持物权法定的技术手段,不能作为判断权利性质的标准。物权法定并不违背意思自治的精神,我们应该摒弃立法、司法和理论中存在的错误倾向,坚持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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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权债权二元分化 意思自治 公示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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