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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物权法定原则——兼评我国《物权法》第5条之规定
引用本文:陈本寒,陈英.也论物权法定原则——兼评我国《物权法》第5条之规定[J].法学评论,2009(4).
作者姓名:陈本寒  陈英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    要:物权与债权的二元划分是物权法定原则产生的前提条件,物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则是其存在的内在根源。公示制度是维持物权法定的技术手段,不能作为判断权利性质的标准。物权法定并不违背意思自治的精神,我们应该摒弃立法、司法和理论中存在的错误倾向,坚持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

关 键 词:物权债权二元分化  意思自治  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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