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声明”中专家过错标准和责任形态——首例律师对“律师声明”承担专家责任案评析 |
| |
引用本文: | 吴宏.“律师声明”中专家过错标准和责任形态——首例律师对“律师声明”承担专家责任案评析[J].法学,2009(9). |
| |
作者姓名: | 吴宏 |
| |
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否认客观真实的律师声明,会引起公众误解,同样具有贬损名誉的违法性。律师对违法律师声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未尽审查义务的,即具有过错;若该过错与委托人的过错形成共同过错,则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名誉侵权责任。
|
关 键 词: | 名誉权 律师声明 专家过错标准 责任形态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