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法》第17条第2款的另一种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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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欧阳本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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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东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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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0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实质的犯罪论”(项目编号:07BFX056)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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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罪行说和罪名说对《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解释存在封闭性和静止性的缺陷。对该款的解释基本上不是一个智识性问题,而是一个政策性问题。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责任范围的划定反映了统治者对未成年人犯罪爱恨交错、教罚并施的矛盾心态。《刑法》第17条第2款中的罪并不意味着要么是罪行,要么是罪名;而是意味着有时候是罪行,有时候是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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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罪行说 罪名说 解释 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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