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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摘    要:第一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第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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