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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合同一方违约相对方可否解除合同
引用本文:王健.分期付款合同一方违约相对方可否解除合同[J].四川审判,2002(3):44-44.
作者姓名:王健
作者单位: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甲单位与乙公司签订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竣工后,甲单位尚欠乙公司工程款89万余元。双方于1999年11月26日签订分期付款协议书.约定同年12月30日前由甲单位向乙公司给付50万元,次年6月30日前给付30万元,12月30日前付清余款本息,如有违约,按违约金额10%计付违约金。第一批应付款项逾期后,甲单位未履行约定义务,乙公司多次催收未果,提出解除分期付款协议,甲单位不从,酿成讼争。原告乙公司以解除分期付款协议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甲单位给付所欠全部款项,被告认为仅此50万元逾期,其余均属未到期债权。不应承担全部给付义务。

关 键 词:分期付款合同  债权  合同效力  解除权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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