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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主体与方式
引用本文:杨小敏.略论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主体与方式[J].美中法律评论,2006,3(8):62-63.
作者姓名:杨小敏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摘    要: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主体应当根据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等级和违法类型进行科学设计.从而理顺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其司法审查方式可以仿效法国和德国,采用灵活多样的审查方式,如事后附带审查方式、事后直接审查方式、事前直接审查方式等。

关 键 词:司法审查  主体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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