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包庇罪若干问题探讨
作者单位:重庆警官职业学院 讲师
摘    要:包庇罪特有的行为方式——作假证明包庇,决定了其行为对象及行为时间的相对确定性:"犯罪的人"只限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不可能包括已决犯,同时"作假证明包庇"也意味着,其行为的时间只可能发生在刑事诉讼程序已经启动生效判决尚未作出前。"包庇"不仅是"作假证明"行为所具有的客观性质,也是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包庇罪和伪证罪存在着一定的交叉竞合关系。我国刑法规定的包庇罪同人伦关系存在冲突,在新的立法规定出台之前,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刑法总则第13条"但书"的出罪功能及包庇罪和罪伪证罪的竞合关系来消解和减少这种冲突。

关 键 词:作假证明  包庇  犯罪的人  冲突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