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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引用本文:许超. 解读《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J]. 电子知识产权, 2005, 0(2): 13-19
作者姓名:许超
作者单位:国家版权局版权司
摘    要:著作权法赋予权利人很多权利,其中一部分权利权利人难以有效行使。为了方便权利人行使权利,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做法是通过建立代表权利人利益的法律中介组织,集中向使用人发放许可,并将收取的使用费按照使用的实际情况分配给各个权利人。现在,欧洲各国以及美国、日本等已建立了相当完善的集体管理制度,集体管理的范围也从最初的文学、音乐扩展到美术、摄影、电影以及网络、多媒体等领域。集体管理制度在广大的著作权人和众多的作品使用者以及社会公众之间搭建了顺畅便利的桥梁。 在我国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中增加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规定,改变了以往我国著作权管理机构在开展工作时缺乏足够法律依据的局面。日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第429号国务院令,颁布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填补了我国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方面的法律空白。 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颁布之时,我刊特约了参与该《条例》制定的许超和金武卫两位专家,就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现状、以及《条例》制定过程中的主要问题撰文介绍,并在本刊"政策法规"栏目全文刊登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期对读者了解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及此《条例》有所帮助。

关 键 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权利人  著作权法  行使  集体管理制度  《条例》  代表权利  中国  便利  使用费

Research on Chinese Collective Management System of Copyright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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