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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欺诈
引用本文:潘姝君.论破产欺诈[J].法制与经济,2008(11).
作者姓名:潘姝君
作者单位:昌吉广播电视大学;
摘    要: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企业的破产清算是经济运行中的必然现象。破产欺诈违反了破产法的规定,制约着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妨害了破产程度的正常运行。我国《破产法》由于立法目标的错位,对破产欺诈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甚至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就没有破产欺诈或诈欺破产一词,在实践中对严重的破产欺诈行为也没有予以及时有效的制裁。制裁与预防相结合,使企业破产步入正轨。

关 键 词:破产欺诈  比较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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