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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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鲁政办字[2014]10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劳动模范(含先进工作者,以下简称"劳模")是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长期以来,全省广大劳模用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为经济文化强省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为牢固树立崇尚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关爱劳模的良好风尚,进一步改善劳模待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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