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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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SDPR-2014-0460018鲁价格二发[2014]66号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及时公布公立医疗机构名录。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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