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鲁防综[2014]7 1号各市、各大企业、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国人防[2014]235号)精神,现将调整人防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防工程项目审批1.省级、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人防指挥所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单建式人防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由省人防办转报国家人防办审批;2.县级人防指挥所工程、市级人防办自建工程和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含)、小于5万平方米的单建式人防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由省人防办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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