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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内河船员适任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摘    要:<正>鲁价费函〔2014〕70号省交通运输厅:你厅《关于重新审核公布内河船员适任培训收费标准的函》(鲁交财函[2014]51号)收悉。现函复如下:一、我省依法取得内河船员适任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按照规定开展内河船员适任培训工作,其收费标准详见附件。除国家规定的培训教材按定价收取外,培训机构不得加收任何形式的押金和其他费用。二、学员因考试不合格要求继续参加相应培训的,培训费按实际培训学时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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