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贯彻发改价格[2013]887号文件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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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鲁价费发[2014]6号各高等学校,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为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规范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收费行为,2013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具体落实措施,请一并贯彻执行。一、研究生学费标准(一)全日制研究生。学术型硕士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博士不超过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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