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与中国古代刑法 |
| |
引用本文: | 徐岱.罪刑法定与中国古代刑法[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1). |
| |
作者姓名: | 徐岱 |
| |
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编辑,长春,130012 |
| |
基金项目: | 吉林大学屉川良一优秀青年教育基金项目 |
| |
摘 要: | 罪刑法定作为一项基于限制国家的刑罚权而保障国民人权的刑法基本原则 ,首先是作为一种思想或主义登上历史舞台的 ,在东方和西方都有一个渐次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在西方 ,罪刑法定主义是针对法国大革命前封建专制国家的罪刑擅断主义而倡行的 ,旨在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恣意枉行 ,而保护个人的权利 ,因而具有自由保障的机能 ,之后 ,伴随人权保障思想的展开 ,罪刑法定主义在欧洲大地得以广泛传播 ,并最终在1810年《法国刑法典》中被作为一项刑法的基本原则得以体认 ,其第4条规定 :“不论违警罪、轻罪或重罪 ,均不得以实施犯罪前未规定之刑罚处…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