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的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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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晓阳.论知识产权的界定[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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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晓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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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长春130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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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界定前提──知识产品与物 商品生产的发展使知识产品本身成为财富和商品,并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知识产品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人类创造性的劳动成果,即人类对事物本质和规律的理性认识或科学成就。这种劳动成果可以被投入到生产、经营或生活中去,转变为有形的,能带来物质材富和精神收益的产品。对知识产权客体的论及,学者采用了不同的词语,有“知识产品”、“精神产品”、“智力成果”几种不同的表述。比较起来,知识产品是恰当的,因为:(1)智力成果不都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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