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称量物质的近邻妨害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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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彭诚信.不可称量物质的近邻妨害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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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诚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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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长春13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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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德国法上不可称量之物的侵害,包括以下两点涵义:第一,不可称量之物“只能是煤汽、蒸汽、臭气、烟雾、煤烟、热噪音、震动、光、无线电波”等无形体之物,“而不能是砂土、石块等有具体体积的物质”;第二,“这些物质的侵入的不可称量是因为其非常弱小,对遭受侵入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没有损害,或者损害很小而不可称量,属非本质损害;”①这是对最典型意义上的不可量物侵害的规定。英美法、法国法则将相应内容分别纳入到“私益妨害(Private Nuisance)”和“近邻妨害”中加以解决。②实际上,这些国家同德国的“不可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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