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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的性质:著作权的例外还是合理使用权
作者姓名:李军政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
摘    要:“合理使用”作为著作权的例外的制度设计能够保障社会公众对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利益,不需要依据泛权利化的逻辑将其规定为“合理使用权”;作为法益的合理使用并不具有权利化的构成要素和必要性。环境利益的保护历史表明,要想真正实现著作权法对作品创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作为使用者三方利益的有机平衡保护,切实有效的方法是通过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以制度化的方式体现和保障作为相对弱势群体的社会公众利益表达的组织载体与话语权,而不是执着于权利化。

关 键 词:合理使用  著作权的例外  合理使用权  法益  环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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