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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领域的“设定权”与“规定权”
引用本文:林秋萍.行政法领域的“设定权”与“规定权”[J].河北法学,2014(11):30-36.
作者姓名:林秋萍
作者单位: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
摘    要:设定权是创制性立法权,规定权是执行性立法权。配置设定权与规定权,应摆正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使行政机关始终处于从属的地位。现行法律关于各层次法律规范的设定权与规定权,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针对违法行使设定权与规定权的现象,需加强公众及其他国家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确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规制设定权与规定权,可有效遏制行政立法权的膨胀,防止行政专断。

关 键 词:设定权  规定权  行政立法  规范性文件  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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