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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作者姓名:周国弘
作者单位:首钢研究与开发公司
摘    要:证明责任是提供证据的责任,又称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在行政诉讼中则是“谁处理,谁举证”。因而正确认识这个问题,对于区分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对于行政诉讼司法实践都有重大作用。一、证明责任的实质。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责任属于被告法律义务的范畴。为了使发生在过去且不能复现的行为为司法人员所确定;并使过去制定的行政文件成为定案的依据,就必须由特定的诉讼参与人提供证据。由此可见,我国行政诉讼中的“被告举证”的证据制度,是查清案情的保障,是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实事求是地审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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