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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机制建构
作者姓名:陈翔
作者单位:广东商学院 广东·广州510320
摘    要:法院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是通过司法审查的手段来实现的行政立法,是一种从属性质立法,法院有权审查其合法性。如果行政立法可以免受司法审查,行政法治就是一句空话。司法审查作为现代国家司法监督权的固有部分,它对行政立法的审查机制可以从审查要件、审查对象和审查标准三方面建构。

关 键 词:行政立法  司法权  审查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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