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内容为具体行政行为案件中当事人义务之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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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志根,戴玉龙,杨现正.执行内容为具体行政行为案件中当事人义务之界定[J].人民司法,2012(18):5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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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志根 戴玉龙 杨现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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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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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原行政行为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判决撤销,生效判决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以行政机关未自动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前,应首先对双方当事人的义务依法作出明确界定,方能准确认定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状况及案件执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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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具体行政行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行政机关 房地产登记 平面图 行政相对人 履行义务 双方当事人 生效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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