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应获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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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彭惠.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应获报酬[J].新疆人大,2013(4):38-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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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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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乌鲁木齐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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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2012年2月17日,王浩、张强在某房屋中介李梅的介绍下签订《房产转让合同书》。合同约定:王浩将其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某小区房屋以525000元价格转让给张强。同时,李梅作为居间方、王浩作为卖方、张强作为买方,三方签订《定金合同书》一份,约定:本合同是居间方根据买卖双方的委托,利用自身房源信息、客户资源以及市场行业资源、人力资源给双方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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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居间人 合同成立 房产转让 房源信息 房屋中介 居间费 人力资源 房屋买卖合同 居间合同 协议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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