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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应获报酬
作者姓名:
彭惠
作者单位:
乌鲁木齐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摘 要:
案情:2012年2月17日,王浩、张强在某房屋中介李梅的介绍下签订《房产转让合同书》。合同约定:王浩将其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某小区房屋以525000元价格转让给张强。同时,李梅作为居间方、王浩作为卖方、张强作为买方,三方签订《定金合同书》一份,约定:本合同是居间方根据买卖双方的委托,利用自身房源信息、客户资源以及市场行业资源、人力资源给双方提
关 键 词:
居间人
合同成立
房产转让
房源信息
房屋中介
居间费
人力资源
房屋买卖合同
居间合同
协议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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