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当前全国各地陆续推行"河长制",由当地党政主要负责人兼任"河长",负责辖区内河流的水污染治理和水质保护,一旦不能达到设定水质标准,则要被严格问责。"河长制"在制度逻辑上是对既有的环保问责制度、环保"一票否决制"的延伸和细化,在内在机理上也契合水资源统一管理的需求。但是,这种应急管理式的制度创新也存在着不少弊端:"因事设岗"来增设"河长"存在制度逻辑错乱,难以形成长效机制;"河长制"力推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也不无疑问;并且,从长远的制度影响上看,它还存在着不少负面影响,会影响到水污染防治制度的正规化和常态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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