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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审先判”必须克服
作者姓名:
熊继前
摘 要:
当前,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还较普遍地存在着执行刑事诉讼法有关程序不够严格,过去的某些习惯作法还相当流行,“未审先判”就是突出表现之一。“未审先判”,这里的“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它包括宣告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及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程序,其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查实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这里的“判”,是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处理决定,其内容包括确定被告人是否应负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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