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然法的否定之否定与国际法的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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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罗国强.论自然法的否定之否定与国际法的构成[J].法学评论,2007,25(4):37-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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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罗国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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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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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07上海市优秀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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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扬弃后的自然法,本质上是理性对社会规律的认识,是发现性规则,它具有超实在性、价值中立性、抽象性、普遍性、进步性与可转化性等特性。自然法不等于道德。目前在国际法学领域,自然国际法要么被认为不存在,要么被等同于国际道德,这些错误的意识使得自然国际法在国际舞台上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自然国际法是自然法在国际社会层面的体现,是理性对国际社会规律的认识,是调整国际关系的发现性规则。自然国际法不等于国际道德。国际法应当一分为二,国际法是自然国际法与实在国际法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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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自然法 国际法 发现性规则 自然国际法 否定之否定 两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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