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我国邪教组织进行了如下界定: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话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法轮功”是典型的邪教组织。通过对“法轮功”邪教群体特征的解剖并进行相关的法律分析,有利于我们进一步认清“法轮功”的邪恶本质,教育解脱大多数,依法严厉打击首要分子;同时,也可以帮助我们防微杜渐,通过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增强社会对邪教的免疫力,提高鉴别力,从而有效预防邪教组织的产生和影响的漫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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