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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转批财政部关于对商品批发业务收入征收工商税报告的通知
摘    要: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关于对商品批发业务收入征收工商税的报告》和《关于对商品批发业务收入征收工商税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鉴于目前商业体制正处在改革阶段,国营商业批发企业利改税工作刚刚落实到基层,为了避免频繁变动,对国营商业批发企业(包括国营物资部门、外贸、供销社)征收工商税,可推迟到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对集体商业企业、个体商业户和工业企业从事商品批发业务的,一律从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征收工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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