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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侵权诉讼中证据关联性的适用--以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为分析文本
作者姓名:李昌超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研究〉[编号:CLS(2013)D202]、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合作主义视野中城镇基层纠纷解决实证研究)[编号:13XFX015]、西南政法大学重点项目〈社区调解与基层政权合法性再生产〉[编号:2012-XZZD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证据关联性”的界定是保障当事人诉权以及诉讼效率的重要环节。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证据材料常涉商业秘密,当事人所持证据材料是否为关联性证据而被令提出,可能侵害当事人商业秘密,所以对证据关联性的判断尤为重要。美国专利侵权诉讼属于联邦法院管辖,原则上以适用联邦证据规则。有关证据关联性的内容主要涉及第401条、第403条及第407条。由独立研究单位所作的重复性实验所生证据是有关联性的。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经常使用的照片、模型等展示性证据,因其所证事实需经说明,陪审团可能因为展示性证据太具独特性而遭误导相信该争点十分重要,但其实该证据所证事实与本案有关而干扰陪审团的判断,所以在允许展示性证据时,应谨慎考虑不得以事后修正先前专利侵权活动,证明当事人的过失或产品瑕疵。

关 键 词:关联性  逻辑关联性  法律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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