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的有关规定,为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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