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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刑的适用及立法转变
引用本文:李霓. 我国死刑的适用及立法转变[J].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8, 20(6)
作者姓名:李霓
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摘    要:任何一种刑罚的存在都和它所处的历史背景紧密相连,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条件促成了刑罚的形成,死刑也是由社会条件所决定的。我国的死刑制度是与现阶段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教育、伦理和法律意识的发展水平相一致的,这就决定死刑存在的必要性。对于罪行严重,产生极大社会危害后果,如郑筱萸的犯罪,应当适用死刑。但我们应该顺应世界潮流,积极审视我国的死刑制度,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把握好宽严相济的度。今后立法上可以下列方式限制死刑适用:大幅度削减经济犯罪中的死刑罪名;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政治性犯罪可作技术性压缩;对一些性质不是特别严重的犯罪可以考虑取消死刑;废除和平时期军事犯罪的死刑,对战时军事犯罪中的死刑予以保留;死刑立法应实行死刑相对刑主义;在刑法总则中应明确规定限制适用死刑条款;坚持实现适用死刑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 键 词:死刑  适用  宽严相济  立法转变

On the death penalty's application and its legislation transform
LI Ni. On the death penalty's application and its legislation transform[J]. , 2008, 20(6)
Authors:LI Ni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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