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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诉讼程序参与原则及其异化初断
作者姓名:李越  黄渝景
作者单位:[1]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摘    要:刑事诉讼参与原则是理性司法理论、程序主体性理论、程序正义理论的必然要求,具有有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维护诉讼民主与程序法治,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重要功能。应当以对程序参与原则的重新认识为契机,将其贯彻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之中,调整侦查、检察机关和法院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主体地位结构,以促进法治和保障人权。

关 键 词:刑事诉讼  程序参与原则  异化  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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