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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案件中民办大学管理人员的身份
作者姓名:高 华 张屠思尊
作者单位:浙江诚缘律师事务所;
摘    要: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实践中对民办大学法律地位的认定有失合法、合理。特殊民办大学与普通民办大学在某些方面存在差异,刑事案件中其管理人员的身份应根据具体职务区别对待,不应一概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定罪量刑。

关 键 词:“特殊”民办大学  国家工作人员  从事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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