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企业非法牟取暴利,本人未取分文,是否构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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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正富 曲蒙 杜经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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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张正富,曲蒙),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杜经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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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被告王鸿安原是上海合成纤维研究所设备科技术员.一九七九年十一月王与江苏省丹阳县蒋墅公社党委副书记(兼管蒋墅丝织厂)袁洪孝相识后,利用蒋墅丝织厂筹建扩大生产的机会,积极怂恿袁洪孝用蒋墅丝织厂的名义,以一万五千六百余元买进常州灯芯绒印染厂的一批下马的化纤设备,将其中一台六六聚合釜转手倒卖,牟利一万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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