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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继承及其例外之司法解读 陶某诉某有限公司股东权纠纷案
引用本文:袁秀挺.股东资格继承及其例外之司法解读 陶某诉某有限公司股东权纠纷案[J].法律适用,2007(5).
作者姓名:袁秀挺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及审理]某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9日制定的公司章程载明:公司由陶甲等44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由陶甲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出资,股东的出资额可以依法继承。2005年1月17日,陶甲因病去世,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达成协议,由陶甲之子陶某一人继承陶甲所持有的某有限公司43.36%的股份。2005年6月,某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形成不同意陶某成为公司股东的决议。同年8月29日,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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