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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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新培.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J].政法论坛,198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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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新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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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来刑法学界有人提出,在特定条件下,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可以作为强奸罪的主体而构成强奸罪,并且例举了几种情况:如果男女双方虽然已经依法进行了结婚登记,但还未同居,女方就坚决要求离婚;或者女方已提出离婚,并且长期与丈夫分居,在这些情况下,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就构成强奸罪。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既缺乏法律根据,也不符合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形,是难以成立的,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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