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移交人民法院的必然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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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英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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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方交通大学,北京,100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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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社会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现有的交通事故处理方式,尤其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方式,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高效处理交通事故的要求.为此,在今后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走事故处理专业化道路,试行设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开展交通事故处理民事调解移交人民法院的试点工作,是推进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法制化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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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调解 人民法院 |
文章编号: | 1008-8520(2003)01-0065-02 |
修稿时间: | 2002-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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