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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移交人民法院的必然性
作者姓名:李英楠
作者单位:北方交通大学,北京,100044
摘    要:随着社会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现有的交通事故处理方式,尤其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方式,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高效处理交通事故的要求.为此,在今后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走事故处理专业化道路,试行设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开展交通事故处理民事调解移交人民法院的试点工作,是推进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法制化的必然.

关 键 词: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调解  人民法院
文章编号:1008-8520(2003)01-0065-02
修稿时间:2002-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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