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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办单位的认定及其连带责任的承担
引用本文:陆永棣,陆石.企业开办单位的认定及其连带责任的承担[J].现代法学,1993(1).
作者姓名:陆永棣  陆石
摘    要:<正> 由企业开办单位对其所办企业关闭后遗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当前人民法院在经济纠纷案件审理中经常适用的一项处理原则。但从审判实践看,由于有些法院不注意把握企业开办单位的内涵及其承担责任条件,片面地、形而上学地理解有关政策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导致连带责任扩大适用甚至随意滥用的现象已不鲜见,其结果严重损害了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状况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在此,笔者兹就企业开办单位的认定及其连带责任的承担这两个主要问题,谈一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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