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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确立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判监督权
引用本文:凌代郡.浅析确立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判监督权[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2,1(2):58-59.
作者姓名:凌代郡
作者单位: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安徽,合肥,230031
摘    要:现行体制下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制约的力度不足.确立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判监督权,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完善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必然要求.

关 键 词: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  监督机制
文章编号:1671-5101(2002)02-0058-02
修稿时间:200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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