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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案件与法官“造法”
引用本文:陈惠清.疑难案件与法官“造法”[J].法制与社会,2009(27).
作者姓名:陈惠清
作者单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摘    要: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文化发展、语言变迁之间的矛盾;法律的抽象性、普遍性与案件事实的特殊性、具体性之间的矛盾以及立法者认识能力的局限性,这些都是疑难案件产生的原因。但疑难案件产生的根本原因还在于法律的不确定性。在疑难案件的解决中,法官通过法律解释、法律选择、弥补法律漏洞等方法,实际上起到了造法的作用。

关 键 词:疑难案件  法律不确定性  法官"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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