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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部门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配合工作
引用本文:张建,田鸣.论侦查部门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配合工作[J].犯罪研究,2000(2):43-45.
作者姓名:张建  田鸣
作者单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张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田鸣)
摘    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归公安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侦查权归国家安全机关,而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则归检察机关。为了正确落实法律的规定,公安、国安、检察三机关在严格行使侦查权的同时,还要根据自己的特点来进行操作。但是,刑事诉讼法对起诉权明确规定为只有检察机关拥有,那么,侦查与起诉在诉讼中的作用关系应当要有所理顺,特别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既要依法和完善监督机制,同时,又必须互相密切配合,以达到最终落实诉讼的目的和任务。笔者拟根据司法实践,就本文的主题发表意见,以供同仁斧正。

关 键 词:刑事诉讼  审查起诉阶段  侦查部门  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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