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刑缓期执行的司法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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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金泽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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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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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死刑缓期2年执行制度是我国刑法的独创,在废除死刑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这一制度对于限制死刑的适用、改造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根据该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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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死刑缓期执行 适用条件 罪行严重 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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