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上要物合同的产生原因及其现代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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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蒋军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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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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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河南工业大学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基金项目“合意主义体系下的要物合同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09BS024)的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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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诉讼的视角看,罗马法以给物作为要物合同产生债的根据是为赋予给付人以诉权。它之所以有此举证责任要求,是因为传统要物合同有产生于朋友之间的无偿关系的背景。此深层原因为讨论现代法上要物合同的存废提供了参考。传统要物合同因具有无偿性从而可以借助法律伦理、法律目的方面的正当性,因袭法律传统而予保留,有偿要物合同则因不具备相应的社会基础而应予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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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要物合同 无偿合同 法律传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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