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行政合理性原则不应只停留在行政法学理论上的研究 ,而需要对其适用问题加以关注以使其能够获得实践的活力 ,并在实践中得到检验与推动。对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范围应当从多角度加以分析 ,我国《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合法性审查原则并不排斥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适度适用 ,并不构成法律和实践运作的冲突。借鉴国外司法审查经验 ,适应现代法治文明理念的提升要求 ,应当在我国确立行政合理性原则作为法律原则在行政法包括行政诉讼法渊源中的地位 ,以推动行政裁量及相关司法裁量不断走向合理 ,并能够不断丰富行政合理性原则内容本身。在适用性质上 ,行政合理性原则不仅是狭义上的对行政行为方式、手段、结果以及程序的裁量行为之控制规则 ,也是对行政法律适用之法律解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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