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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不能以犯罪论处
引用本文:郑俊顺.此案不能以犯罪论处[J].人民检察,1994(8).
作者姓名:郑俊顺
作者单位: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林区分院
摘    要:此案不能以犯罪论处郑俊顺读罢贵刊今年第4期登载的案例讨论《彭××、魏××为本部门“创收”索要回扣案如何定性》一文,笔者认为,此案的性质应定单位受贿行为。但是在处理上,不能以单位受贿罪论处。因为,虽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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