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应遵循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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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一超.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应遵循的原则[J].青少年犯罪问题,199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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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一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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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我国,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称为未成年人犯罪。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作出了不同于成年人案件审理的一些特殊规定,并相应建立起模式不同的少年司法制度。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设立专门的章节规定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只是把一些特殊的规定分散在刑诉法的某些章节之中,且又不完备,这显然与当今的国内外司法实践,对未成年人开展特殊保护已不相适应。 1985年,联合国第七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的《北京规则》,要求各联合国会员国,总的社会政策应努力促进少年的福利,尽量减少司法干预,对触犯法律的少年给予有效、公平、合乎公道的待遇,既保护青少年的成长,又维护社会的安宁秩序。同时联合国还要求会员国政府“斟酌情况使本国的立法、政策和做法,待别是在少年司法工作人员的培训方面,同《北京规则》相配合,并使有关当局和广大公众注意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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