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证据的运行机制
引用本文:马贵翔,郑家奎.论证据的运行机制[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1995(2).
作者姓名:马贵翔  郑家奎
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摘    要:关于证据的概念问题,我国法学界争论了几十年,至今尚未定论。从现有资料可以看出,争论的焦点是证据到底有无主观性和法律性。现在重新考虑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欲对证据的概念作出科学界定,必须研究证据在从发案到法院作出判决之间的运行轨迹即证据的运行机制问题。显然这在我国证据学的研究领域里还是一个空白。本文拟以刑事诉讼过程为例探讨证据的运作机制,其重要意义还不仅仅在于明确了证据的一系列概念。 一、本质意义上的证据是作为案件事实遗留形态的痕迹 作为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案件事实是以犯罪行为的发生为标志的。犯罪行为总是一个具体的、现实的操作过程,组成犯罪行为系统的各个方面,诸如作为犯罪环境的时间、地点以及作为犯罪行为过程的犯罪主体、动机、目的、工具、操作、对象和后果等,作为犯罪系统的各个“触角”总要和外部世界相互作用,并在外部世界表面留下种种痕迹,比如作案者在作案现场留下的脚印、指印、烟头、遗失物、损毁物或移动物品的痕迹等,此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