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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鼓励在押人员“买功卖功”
引用本文:朱家庆.不能鼓励在押人员“买功卖功”[J].人民检察,2004(1).
作者姓名:朱家庆
作者单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笔者在办案实践中发现,看守所的在押犯人中,有人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自己的余罪告诉其他在押犯,让其揭发自己的余罪,通过这种交易来换取“实惠”。如郭某因合同诈骗罪被关进看守所,自己已交待诈骗2万多元的犯罪事实,尚留2万多元犯罪事实则告诉给同监房的毛某揭发,同时让毛某将自己在看守所账上的钱划给自己一部分作为交换,而毛某则因揭发有功获减刑一年。据悉,这种“买功卖功”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有人认为,这种现象有利于揭发和打击犯罪,线索越多越好;还有人认为,公安机关还悬赏破案,为什么不能鼓励看守所在押人员互相揭发呢?对此观点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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