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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季节性的一般分析
作者姓名:张宝义
摘    要:地球每围绕太阳旋转一周都会使地球上的气温产生规则性的变化,人们依此将一年划分为春、夏、秋、冬四个季节.随着循环往复和季节变化,人类社会犯罪行为的发生是否也具有规则性的变化呢?迄今的犯罪研究尚有分歧.我们认为该问题的研究应严格遵循以下两个原则:一是各个时期内犯罪的季节变动必须旧有规则的同向变动趋势;二是在相同的变动趋势下各序列变动的幅度应基本相同.除以上原则外还应有一个至关重要的条件,即必须以较大规模的、科学准确的调查资料为研究的基础.只有上述原则和条件均已符合的条件下,我们的研究结果才能是可信的和有价值的.为此,我们依据天津市犯罪普查资料,将1990年和1993年两年人狱罪犯(共8125人)分为两个对照组——即1990年组和1993年组,通过两组罪犯在犯罪季节上的特征来分析其变动的走向和变动幅度,从而得出某些有益的结论或判断.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对犯罪季节的认定是以罪犯第一次作案的月份为标准,以此排除了罪犯多次作案在时间上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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